我是本案刑事附带民事(2015)建刑初字第2号判决。一案中的被告车主高占文、店主刘晓妹,经过几次开庭质证、论证,查阅了原一审、二审、再审、省高院的全部卷宗材料,请法律专家教授,讲解本案很多造假、错认、错判的违法行为,请几位高级律师来论证本案的事实与法理,本案的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不能列为被告,本案主体被告理应是刑事附带民事、直接肇事人、刑事犯罪人、交通认定书中的责任人,对人身体造成直接损害、物质损害构成违法行为的人,才是本案依法认定的被告人,车主与店主不存有违法的行为,不是在雇用劳动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车主、店主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的被告、车主、店主在本案中作被告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未尽审查之责,立案厅没有立案,程序违法,是主审法官,以权代法,把车主、店主强行列为本案被告,违法审理,有罪人告无罪人,采信造假的酒精检测报告,错判本案所有经济损失,由车主、店主承担全部责任,刑事犯罪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不给予赔偿,这就是一审有关部门错判的依据。

一、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理应是本案的原告人,自己触犯法律规定不能作原告。

证据1:刑事犯罪人陈开福,未成年,无证驾驶,通过职业司机李亮同意后,私自驾车,而不是车主,店主授权驾车造成的后果,与车主、店主不发生因果关系,是职业司机失职与刑事犯罪人,共同犯罪的法律关系,共同承担所造成的后果。

证据2:职业司机李亮,违反了与车主签订的雇用合同,把车主授权开车的职责,转交给未成年,无证的人使用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理应司机与犯罪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司机不但没有责任,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车主赔偿他自己的人身损害,而车主的车的损失无人赔偿。

证据3:死者司机石海军饮酒驾车,首先越过中心线在对向车道驾驶,对向东陈开福有50-60的刹车痕迹,证明陈开福有避让的行为,驶入对向避让,结果石海军转回自己车道时造成二车相撞,造成的后果是石海军饮酒上路所为,一审中作为原告,起诉车主、店主赔偿他自己造成的损失。

证据4:乘车人曲亚萍、贾淑清乘坐饮酒上路的石海军车辆,明知道司机以喝多,自己甘愿承担风险也要乘坐,出现交通事故,理应起诉刑事犯罪人,截乘人司机石海军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中起诉车主店主的民事赔偿,这完全不符法律的规定。在建三江有关部门是怎么立上案的只有主审法官知道。

证据5:车主、店主肇事车辆的损失理应由刑事犯罪人和本案所有的原告共同赔偿车的所有损失,而车主、店主在一审庭审时进行反诉,要求给车辆进行赔偿,而主审法官不支持反诉,使案件一错在错。

证据6:车主的肇事车辆投保于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饮酒、吸毒、无证不在理赔范围内,车主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是三位原告起诉阳光保险公司理赔,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让保险公司理赔12万元,法院把赔偿金划分给原告,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数年后,阳光保险公司起诉车主,索要理赔金12万元,加上起诉费,建三江法院判决车主返还理赔金,有起诉人有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不抗诉、不上诉、自愿理赔与车主毫无关联,让车主返回理赔金,是完全错误的。

证据7:建三江有关部门违法超标的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建三江法院执行局,执行案外人(刘晓妹姐姐的房产,三套门市楼,共计180万元,执行被告每人8亩地生活田,240多亩地承包也执行走,使被告无法生存,建三江有关部门错认、错判、错误执行,使案件错上加错,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诉前有关部门造假的事实和理由

关于农垦建三江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在2014年8月11日,交警部门给出的(2014)第2014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车主的车货车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伤亡和车辆损毁的结论,这种结论是不正确,也是不实在,现场勘验表明(图片证实),在自己的车道上留下约50-60米的十分明显的紧急刹车痕迹,痕迹在两车相撞后到达两车停止的地方,还有一段5-10米无刹车痕迹的距离,这足以说明事发前驾车人陈开福并没有瞌睡,也没有越过中心线,而且正常行驶中,同时还可以说明他十分清醒的观察和发现,对面左侧道路有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向自己道路迎向驶来,在已经意识到即将发生的危险的情急之下,才下意识的采取了紧急避险,而道路交通认定书中遗漏二个责任人,职业司机李亮醉酒驾车的司机石海军,理应在认定书中同时承担各自己的责任,才是认定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划分依据。

证据2:对醉酒驾驶人石海军现场不进行酒精检测,之后的两次检测时间前后脱节太低,两交结果更是自相矛盾,造假问题严重,民强出示的酒精检测报告,是公安人员在打字社,造假打印出来的,没有仪器说明,用二个文件来认定石海军无饮酒,假的检测报告被建三江有关部门采信,导致整个案件性质上改变,使案件错上加错。

三、黑龙江省农垦人民检察院(2014)第264号、(2014)019号督办函,二次要求建三江法院退差给公安局,交警大队补充侦察,其理由是卷宗存在被害人,两份血液检测报告,两份之间相互矛盾,请认定结果,被害人是否饮酒,交通认定书遗漏二个责任人,可一审有关部门自知不理,据不退卷,还违法强行审理,采信违法造假的第二次检测报告,其目的是帮助死者骗取国家保险金。

综上所述,本案诉前有关部门错识认定,酒精检测造假,有关部门错误采信虚假报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错判是本案重大过错。

 

 

 

 

 

 

维权人:纪中华(230881198711161531), 刘小妹(23081919671109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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